关于发布行业标准JGJ242 - 2011《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的公告 现批准《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为行业标准,编号为JGJ242 - 2011 ,自2012 年4 月1 日起实施。 其中,第4.3.2、8.4.3 、10. 1. 1 、10. 1. 2 条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。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 年5 月3 日
根据原建设部《关于印发(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、修订计划(第一批))的通知)) (建标[2007J 125 号)的要求,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,认真总结实践经验,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,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编制本规范。
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
1.总则;
2. 术语;
3. 供配电系统;
4. 配变电所;
5. 自备电源;
6. 低压配电:其中第6.3.2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、欠电压保护电器
7.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;
8.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;
9. 电气照明;
10. 防雷与接地;
11.信息设施系统;
12. 信息化应用系统;
13.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;
14. 公共安全系统;
15. 机房工程。
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,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,做到安全可靠、经济合理、技术先进、整体美观、维护管理方便,制定本规范。
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、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,不适用于住宅建筑附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电气设计。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与工程特点、规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,并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、新设备、新材料。 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、环保、安全、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,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。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 |